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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 剧本创作网 > 小说散文 > 散文小说 > 典妻契上,少了一个女人的名字
授权级别: 普通授权与委托
投稿日期: 2026-05-04
修改日期: 2026-05-04
会员: 用户691563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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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读数量: 280 次
小说长度: 5分钟
小说价格: 0.00元
作者名字: 喻奇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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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剧级别: 四级编剧 四级编剧
典妻契上,少了一个女人的名字

一位群友在平江历史文化群里晒了一张图片,拍的是“大清宣统二年三月二十五日”,一位男子立下的《典妻契》,泛黄,一看便知有了年载。

封面,红纸写着典妻契三个字,黄绫花纸镶边。正文,白宣纸,不足百字,红印,墨迹,手印,一应俱全。展开细看,不过寥寥数行,却写尽了旧时一位女子任人摆弄的宿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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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王成俭久欠李玉法白银五十两无力归还,愿将妻陈氏典予李玉法为妻。”

契上写得明白,这陈氏不是自己犯了错,也不是夫妻和离(即古代协议解除婚约),而是因为丈夫还不起债,被当作抵押品,典了出去。

三年为期,到期后王成俭拿二十两银子便可赎妻;若过期限还不赎,“另作它议”:这短短四个字,特别是中间夹杂着的代指牲畜和物品的“它”字,透着透骨寒意。它意味着,若夫家无钱赎回,这女子便如牲口物品般,永远归了别人。

典妻契约里,往往还有一条更为冰冷的潜规则:所生子女,为承典人后代,归典夫所有。妻子被明码标价,出嫁从夫,夫可典之;典期有限,而骨肉分离之苦,却无人问津。

在中国,这种“典妻”陋习,并非自宣统年间才出现。

其实早在西汉,便已有“嫁妻卖子”的记载,《汉书·贾捐之传》提到:“嫁妻卖子,法不能禁,义不能止。”汉代的百姓亦因生活所迫,将妻子当作商品一样出卖。

到了宋代,这种现象逐渐制度化,甚至有了比较固定的契约流程,也就是所谓的“立字为凭”。

至明清时,尤其在浙江的宁波、绍兴、台州等地,典妻之风更盛,当地人还给它起了个名字,叫“典水面”。

到了王成俭立契的宣统二年,已经是公元1910年了,彼时,世界局势已然大变,电报、铁路穿行于大地,可在这张纸上,一个女人的命运,依然只需几个男人按下的手印,便能决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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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人悲哀的是,这张典妻契上,从头到尾,丝毫未见陈氏本人的手印和签字。

这份契约的当事人只有三方:典妻人王成俭(即陈氏的丈夫)、承典人李玉法(出钱租妻者)、说合人王志清(中介)。女子被典出、被送入别人家、被当作生育工具,整个过程,她连一个手印都不必按,也没资格按:在律法上,她不算“当事人”,在道义上,也没有人觉得需要征得她的同意。

这固然反映了旧时女子地位的低下:没有经济权,没有人格独立性,夫家若穷得揭不开锅,妻子便成了家中“最后可处置的资产”。

但我们今天来看这件事,还有一个更耐人寻味的地方:典妻,明明是被朝廷律法所禁止的。

根据清代《户律·婚姻》规定,典雇妻女,属于违法行为。

按《大清律例》的规定:“凡将妻妾受财、典雇与人为妻妾者,杖八十。”不仅典妻的丈夫要挨板子,承典人也同样要受罚。

自元代《元典章》始,到明清两朝,官方三令五申,禁止典妻,可禁来禁去,民间的典妻习俗,仍然屡禁不绝。

一边是纸上禁令,一边是穷苦百姓按下的手印,法与俗,两种力量,僵持在烟火人间岁月中,最后妥协成这样一种局面:官府“知道”,百姓也“知道”,大家心照不宣,只要不出人命,听之任之。

为什么禁而不绝呢?

一方面,律法虽严,但在实践中,常将“立契受财”作为入罪要件,难以全面禁绝。另一方面,更深层的原因在于,对于底层挣扎在贫苦线上的农民来说,活下去,比遵循法条更迫切。

其实,我们也是事外之见。在当时,当家中断粮、孩子嗷嗷待哺、丈夫卧病不起时,也许“典妻”,才是穷途末路时,穷人所能抓到的最后一根稻草。悲哀啊!

传宗接代的观念、夫权的笼罩、社会保障的缺失,都为这种陋习,提供了滋生的土壤。这种契约,“违法”却“有效”,是穷苦人的活命法宝或出路之一。


3


这一张宣统二年的典妻契,绝不是孤例。

翻开中国文学史,1930年左翼作家柔石写下的《为奴隶的母亲》,无疑是暴露浙东旧有陋俗及人性挣扎的文学蓝本。它讲述了农妇“春宝娘”,被丈夫典给老秀才,换取100块大洋的人间悲剧。

为了替丈夫还债和养育久病不愈的儿子春宝,被典当给富家传宗接代。在为富家生完儿子秋宝后,变成了他们干粗活累活的佣人,遭到冷遇和百般凌辱,秋宝还从母亲怀抱被强行抱走。

被典当期满后,她又被驱逐归家,回到那个令他爱恨交融的家,原夫嫌弃、朝思暮想的春宝却视她为陌路人,她最终病死于风雪寒夜。

故事最后,她抱着春宝,站在破败的家门前,身后空荡,前路空茫,场景非常凄凉。

这篇小说里,她是富人家的“生育奴隶”,丈夫眼中的“赚钱奴隶”,最让人心酸的细节,是春宝娘在秀才家生完孩子后,她的丈夫,那个亲手将她典出去的男人,来到秀才家。两个人,隔着门槛对望,彼此的陌生感,让春宝娘恍然觉得,自己早已不属于任何一个家了。

三年期满,这个家,人难留;那个家,情难舍。三年前,满怀屈辱与不舍而去的女人;三年后,又痛苦而彷徨地回来。亲生的两个儿子天各一方,一个是穷人家的孩子,一个是大户人家的少爷……

这样的场景,在历史上何止上演过一回二回,数不清啊。

2002年,宁波市甬剧团,将柔石的这篇小说,改编成甬剧《典妻》,轰动一时,囊括了几乎所有的戏剧大奖。

舞台上,春宝娘被典出家门的那一刻,灯光骤然暗下,追光灯投射在她身上,一个人,孤零零跪在舞台**,身后两道绳索,将她拖向两个方向:一边是自己的孩子,一边是被迫履行的“职责”……

这一幕,看得人心里发酸。

戏剧能打动人,恰恰是背后真真切切的历史。

那张宣统二年的典妻契上,虽然没有春宝娘的名字,却有无数个“春宝娘”的影子,重叠在一起,堆得老高。


4


民国及共和国建国后,还有典妻之事发生吗?

有疑问,问“度娘”。一问之下,我得到的回复:民国政府虽在1931年《中华民国民法》中,明确规定婚姻须双方自愿,禁止重婚、纳妾,从法理上否定了“典妻的合法性”,但在中国偏远农村,尤其是浙江、福建、甘肃等地,该恶俗仍暗中流行。

彼时,甘肃称“僦妻”,辽宁称“搭伙”或“拉帮套”,实质均为变相的“典妻”。

而浙江的宁波、绍兴、金华等地,是“典妻”高发区。典妻,即租妻,为了生计,将老婆租借给别人生孩子。一为娶不上媳妇的穷光棍续香火,一为家有万贯的财主当婢当妾**,本文开篇是还债作抵押,又是另一种情况。契约通常写明“典期三年”“以得子为限”,所生子女归承典人……

那时,社会学者费孝通,在《江村经济》中调查发现,浙江仍有穷户因“儿子活命”而典妻。地方官府多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”。这种被鲁迅称之为“中国最真实的悲剧”现象,无不印证着“典妻”,仍旧存在着。

如今,这张泛黄的“典妻契”,已然成了博物馆或藏家手里的藏品,静静地躺在展柜或书盒中。

我们无从追问当年那个叫王成俭的丈夫和妻子陈氏,他们后来的命运又会是如何的呢?

三年期满,王成俭赎妻了吗?还是说,他终究放弃了,“另作它议”?陈氏从此归了李玉法,又生了孩子,度过余生?

几重疑问,一张白纸,寂静无声,留下无边想像。陈氏的一生,从这张纸上看来,永远无解。

好在1950年颁布了新中国《婚姻法》,彻底废除了典妻等一切封建婚姻陋俗。“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”,法剑高悬,丑恶无处遁形。

从此,妻子不再是可以被典当的“物品”,女儿不再是家里可以随时变卖的“资产”。那张旧纸上按下的手印,终于成了历史尘埃里最后一枚残迹。

当代呢?虽无“典妻”案例发生,但“借腹生子”,组织**,涉及金钱交易且违背女方意愿的事,暗流涌动,沉渣泛起,但均处于极其隐秘状态。我在某城市的天桥下,曾看到过一些**的小卡片。不过,这些恶行,一旦败露,肯定按涉嫌拐卖妇女、强迫**追究刑责,均会受到《刑法》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惩处……

今天写下这篇文字,非为猎奇,亦无意站在道德高地,嘲笑古人。只是希望那种物化女性的恶俗,不再重演;也希望恶俗,随着中国女性地位的根本性提升,而永远消亡。这是一个社会底线所在,也是文明之所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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